站群导航

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

政府工作部门

各县政府

|
加入收藏
|
设为首页
|
手机版

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

政府信息公开

索引号: 015048170/2023-00381 发布机构: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
生效日期: 2023-09-21 废止日期:
文 号: 所属主题: 政策解读

海南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解读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09-21 浏览次数: 次 【字体:

2021年4月,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1年,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》,我州正式启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。截止2023年,改革成效初步显现,改革总体平稳。

W020230921584280460100 W020230921584280460100

一、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

我州在职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%,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确定为60%,以鼓励参保人在基层就近首诊,缓解大医院"就医难"的问题。同时,考虑到退休人员患病率比年轻人高,医疗需求更大,退休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%,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确定为70%,"体现报销政策向退休人员倾斜"。

二、调整参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

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及享受待遇情况如下表所示:

海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享受待遇方式

(不包含补充医疗保险)

人员类别

单位

性质

参保

模式

划入比例或金额

统筹报销情况

可报

额度

(元)

支付比例





三级定点医疗机构

二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






在职

行政事业

统账

结合

2%

1200

50%

60%

企业、灵活就业及其他

单建

统筹

500

50%

60%


统账

结合

2%

1200

50%

60%



退休

行政事业

统账

结合

1080元

1200

60%

70%

企业、灵活就业及其他

统账

结合

1080元

1200

60%

70%


三、建立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制度

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时发生的医疗费用。同时,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。


【打印正文】
分享到:
【字体:
×

用户登录